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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读者才刚开始阅读合约的第一条,对这份合约的了解仅限合约序文所提供的基本资料,除非读者具备处理此类合约的丰富经验,对合约中可能出现的内容在阅读之前就已经可以大概猜想出来,否则还没有进入合约的其它主文条款,就接触到一大堆名词的定义,在理解与记忆上都不容易,尤其是法律关系复杂、篇幅冗长的合约,定义条款甚至长达数页,读者这么一路看下去,恐怕后面遇到第一个字母大写的字时,已经忘记前面第一条定义条款是怎样定义这个概念的了。其结果就是不但在阅读第一条的时候觉得无聊又花时间,阅读其它条文的时候又因为已经忘记前面的定义,而时常要往前翻看。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国外有少数学者与实务律师已经开始改变这种传统的习惯,将定义条款放在整个合约主文的最后面,或是放在可以将阅读负担减低到最小的适当位置(此种作法显然需要丰富的合约撰写经验与技巧)。然而这种作法在国外尚属少数,在台湾看得到的英文合约中更几乎从来没有,定义条款多半还是都被安排在合约的第一条。
  因此作者的建议是,如果定义条款不多,可以乖乖按照合约条文的顺序慢慢阅读,但是如果光定义条款就有十几二十句,那么不妨先把定义条款摆在旁边,直接阅读其它的主文条款,等到这些被定义的名词一一出现的时候,再回头参阅第一条给予它们的定义,这样可能可以比较轻松,也比较节省时间地了解一个复杂的合约。
  有时候因为定义的适用范围只限合约的一小部份,或者有其它撰写合约技巧上的问题,有些名词的定义可能要往合约的后面去找,而非集中在第一条,这时候合约撰写人应该会在名词第一次出现的时候作适当的说明,例如:
  The exchange rate between US Dollars and New Taiwan Dollars shall be the spot offered rate published by Bank of Taiwan at 11:00 a.m. Taipei time as of each Payment Date (as defined hereinafter).
  美金与新台币之汇率,应以台湾银行于各付款日(见以下对「付款日」之定义)台北时间上午十一时所公布之汇率为准。
  二、定义条款的重要性
  将合约中所牵涉到的特定用语加以定义,是很重要的工作,目的在将语言有限的精确性提升到最高,尽量限制对同一语词作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以避免法律关系的模糊不清引发争议。例如专利权授权契约的当事人对于营业秘密的保护,可能有以下的约定:
  The Licensee shall not divulge to any third person any trade secret having to do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Licensor that shall come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Licensee by reason of this Agreement ,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and for three year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被授权人于本合约期间及本合约终止后三年内期间,不得将因本合约而得知授权人之营业秘密,泄露给任何其它第三人。
  这样的约定看起来已经很完整了,除了 "Licensee" 、 "Licensor" 及 "Agreement" 这几个大写字通常会在这个条款出现于合约之前,就给予适当的定义以外,还有什么概念需要定义呢?问题就出在于"any third person"里面的"person"这个概念,究竟范围如何?「自然人」包括在内或许没有问题,但是「法人」属于这里所说的"person"吗?或许依照合约上下文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意思里"person"包括「公司」,那么在中华民国法律上欠缺「法人格」的「合伙组织」算不算是这个条款里要规范的 "person"呢?为避免这种解释上的困扰,同时也为避免意图违约的当事人玩文字游戏,当事人就会考虑在合约第一条加入以下的定义条款:
  "Person" means-
  (i) a natural person& and 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which is given, o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legal personality by the law of any country or territory; or
  (ii) any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r unincorporated body of persons, whether form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elsewhere, including a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or consortium.
  本合约所称「人」包括-
  (i) 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国家或领域之法律,享有法人格之主体。
  (ii) 在英国或其它地域所组成之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合资组织、财团组织等等。
  & individual
  如果要特别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会使用"individual"来代替"person"这个字,可以减少疑义。
  依照同样的道理,英文合约中常常出现的,还有以下对于「单、复数」及「阴、阳性」名词的范围定义:
  "Stock Certificate" includes "stock certificate" and "stock certificates".
  "He" includes "he" and "she".
  "His" includes "his" and "her".
  "Him" includes "him" and "her".
  本合约所称「股票」,包括单数与复数。
  本合约所称「他」,包括「他」与「她」。
  本合约所称「他的」,包括「他的」与「她的」。
  本合约所称「他(受格)」,包括「他(受格)」与「她(受格)」。
  三、定义的方法
  除了提高语言的精确性外,定义条款也有其经济效益上的优点,将合约前后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同时让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一目了然,减轻阅读上的负担。例如X、Y两家公司订立一个工程承包契约,为避免每次提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时,都必须叙述两家公司的全名,因此就在合约中第一次(通常是在序文的第一段)记载两家公司的全名时,就在公司全名的后面分别以括号的方式给予简称:"Owner"(业主)与 "Contractor"(承包业者),自此合约任何一处再提及当事人者,皆以这两个简称代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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